新京報訊 (記者盧漫)“我的車被撞了,卻要自己負擔一大筆修車費。”車主龐女士覺得很委屈。
  龐女士稱,車被送到一4S店維修後,被鑒定為存在過度維修,導致自己向責任方索賠時,被判自己承擔鑒定費及過度維修發生的修車費萬餘元。她起訴4S店為謀不正當利益,過度維修,應賠償因此造成的萬餘元損失。
  前日,石景山法院開庭審理此案。被告認為,公司屬於合理維修。
  6更換部件與事故無關
  龐女士說,2011年7月23日,其駕車時被朱某駕駛的車輛追尾,交警認定朱某負全責。事發後,她將車送至一家4S店修理。“我明確告訴業務員,事故責任人不願意承擔維修費,今後需打官司解決,因此車該修的地方就修,不該修的先不要修,對方也表示他們常受理這類業務,知道該怎麼維修”。車修好後,她支付了27000元修理費。其後,她將朱某訴至法庭索賠。
  龐女士說,在起訴朱某案審理中,她的車經司法鑒定後,車輛被認定在維修的7項零部件中,除排氣管外,其餘零部件的更換與交通事故不存在因果關係,可以通過維修修複,不需要更換。法院據此鑒定認定車輛存在過度維修,判決其自行承擔鑒定費5500元及因過度維修發生的修車費4841元。
  “我不是專業人士,不知道哪些該修哪些不該修。但是維修人員沒按照我說的修車目的維修,要我背上這麼高的費用,太不合理了。”龐女士起訴4S店,要求對方承擔鑒定費及過度維修發生的修車費等。
  被告稱車主認可明細單
  庭上,4S店認為,公司和龐女士的維修合同與交通事故糾紛無關,也不認可所做出的鑒定結論,並表示龐女士送車時要求將車修好,公司為保障維修質量對7個零部件進行了維修更換。車輛出廠時,龐女士簽字認可了維修明細,因此是合理維修。“交車時如果顧客不認可,我們可以現場(將更換件)拆下來”。
  4S店進一步解釋,6個被認定為與交通事故無關的維修零件中,多數已過了質保期或存在安全隱患,即使不受此撞擊也會損壞,“如果我們不更換,車輛出廠後因此造成安全事故,我們無法承擔這種風險”。
  本案未當庭作出宣判。  (原標題:事故車過度維修 修車公司被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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