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制網訊 記者陳麗平 在分組審議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時, 全國人大住商不動產代表林志梅認為,政府部門引進項目的決策失誤造成環境污染的,應承擔法律責任。
  林志梅說,草案在法律責任的條款中,都規定了企事業單位違法行為要承擔的責任。但對政府決策錯誤裝潢,比如引進一些項目給環境造成污染,如何承擔責任沒有規定。對政府及主管部門決策引起的環境污染,決策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  (原標題:林志梅代表認為政府決策失誤應有責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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