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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網烏魯木齊1月7日電 (李明)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五師塔斯海墾區人民法院7日消息,該院經過公開舉行的撤銷緩刑聽證會,對在緩刑期間脫離監管時間超過一個月的罪犯張某芳(女),依法裁定撤銷緩刑,收監執行原判刑期。
  據瞭解,採用公開聽證的方式審理撤銷緩刑案件,在新疆兵團第五師乃至新疆兵團法院系統,都尚屬首例。
  事情還要追溯至一年前。2013年8月5日,被告人張某芳因妨害公務罪,被塔斯海墾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緩刑三年。原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並交付新疆兵團第五師司法局執行。
  但罪犯張某芳在緩刑考驗期限內,並無悔罪表現,拒不服從司法機關監管,屢次違反社區矯正相關監督管理規定。在受到司法行政機關警告處分後仍不改正,未經審批,擅自前往烏魯木齊、石河子等地逗留,故意逃避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。
  在2014年3月18日至12月14日的八個多月的時間里,始終處於脫離監管狀態。2014年12月22日,新疆兵團第五師司法局於書面建議撤銷對罪犯張某芳的緩刑。
  案件受理後,塔斯海墾區人民法院為充分保障罪犯張某芳的權利,開創性的採用公開聽證的方式對本案進行了審理。聽證會邀請公安機關、司法行政機關與罪犯張某芳一併參,並由檢察機關對聽證會全程進行法律監督。
  在舉證、質證及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後,合議庭認為,罪犯張某芳在緩刑考驗期限內,違反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,情節嚴重,依法應當撤銷緩刑,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,裁定撤銷原判決中對罪犯張某芳宣告緩刑三年的執行部分,並對其收監執行原判決有期徒刑二年。  (原標題:新疆兵團基層法院公開聽證審理撤銷緩刑案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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